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莲花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星,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栋。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西园林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照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晟照明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晟照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渝西园林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