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46号 原告:戚玥琪,女,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国利,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琼燕,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玥琪与被告蒋国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戚玥琪与被告蒋国利自愿达成协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戚玥琪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戚玥琪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