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46号之一 原告:上海汪萌主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20号4幢359室。
法定代表人:李宗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公司员工。
被告:长兴么么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根,重庆中之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卡啦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发展大厦503室-1。
法定代表人:褚琴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雷,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汪萌主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萌主公司)与被告长兴么么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么么派公司)、杭州卡啦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萌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被告么么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根,被告卡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么么派公司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汪萌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萌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汪萌主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汪萌主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汪萌主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