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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谷鸟(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1号
案件名称布谷鸟(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布谷鸟(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布谷鸟(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贵南路889号12幢516室。

法定代表人:周新宏,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26栋厂房一层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布谷鸟(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布谷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韶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布谷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海布谷鸟公司所在地是上海市松江区。

因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深圳韶音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上海市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布谷鸟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范围。

深圳韶音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上海布谷鸟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张 楠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7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一种骨传导耳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1042054.X)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管辖权异议;

知识产权法院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布谷鸟(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布谷鸟(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裁判观点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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