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4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鲁文华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87号。
经营者:鲁文华。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鲁文华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立案。
2020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