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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31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31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8072E。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42872588。

法定代表人:姜珠国。

被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5302461。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谈雨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被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雨晨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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