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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陈智真五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陈智真五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陈智真五交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民初23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陈智真五交商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90号(周云五交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YJH2N20。

经营者:陈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陈智真五交商店(以下简称:陈智真五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智真五交商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智真五交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陈智真五交商店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福达刀片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

经过续展,目前其仍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福达刀片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陈智真五交商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福达刀片公司案涉商标的美工刀片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福达刀片公司的产品而购买。

若陈智真五交商店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也会误认为福达刀片公司的产品质量低劣,会损害福达刀片公司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陈智真五交商店销售假冒福达刀片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福达刀片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制止侵权,特提起如前诉请。

陈智真五交商店书面答辩称,1.《公证书》保全的证据收款收据体现的销售主体是“宁德市金华五交化商店”,与陈智真五交商店无关联。

2.即使案涉商品构成侵权,福达刀片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陈智真五交商店仅销售一个涉案商品,获利甚微,并未对福达刀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无权对本案的公证事项作出公证且其公证程序严重违反《公证法》及相关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智真五交商店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相关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1.福达刀片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第16类)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经过续展,福达刀片公司目前对该注册商标仍享有专用权。

2.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58003号《公证书》主要内容:2018年5月17日,宁波东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严福赞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陈智真五交商店购买了标有“啄木鸟”文字图案标识的3盒美工刀片,交易金额共计12元,并收取《收款收据》一张。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林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张某对严福赞购买行为过程等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智真五交商店应否承担本案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 福达刀片公司认为,陈智真五交商店销售假冒其涉案注册商标的美工刀片的事实清楚,其行为侵犯了福达刀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调查服务费1000元、调查公证费7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提供《公证书》、《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厦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支持其主张。

本院认为,福达刀片公司享有“啄木鸟”文字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其对“啄木鸟”文字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福达刀片公司正品美工刀片外包装注册商标为,即啄木鸟图案+“啄木鸟”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而案涉《公证书》可以证实,陈智真五交商店销售商品的包装盒上标贴使用的标识“啄木鸟”及包装盒盖子使用的“啄木鳥”均与上述“啄木鸟”图文组合商标相似,而刀片上所刻制的图文标识中的文字为“琢木乌”,该产品明显为假冒商品。

陈智真五交商店销售假冒福达刀片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福达刀片公司案涉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陈智真五交商店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福达刀片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陈智真五交商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陈智真五交商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福达刀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陈智真五交商店赔偿福达刀片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为5000元。

综上所述,陈智真五交商店销售侵犯福达刀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福达刀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福达刀片公司请求陈智真五交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智真五交商店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陈智真五交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工刀片商品;

二、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陈智真五交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陈智真五交商店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沈鸣鸣 审 判 员 林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彭杨清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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