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砖路建新221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岩妹,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妹,女,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忠管五金批发店,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开发区柴桑市场D栋50号。
经营者:徐凤,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上诉人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忠管五金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