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63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时风超市。
住所。
住所地:高唐县鱼丘湖街道时风路与滨湖路交叉口东侧路南div>经营者:盛学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军,该超市管理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时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