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9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玖龙,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文雄。
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1MA48FQK79K。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与被告李文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