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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庄祖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2534号
案件名称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庄祖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庄祖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2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3009。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祖国,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上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祖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上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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