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17号之一 原告:郑岚,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雄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陆港电商小镇7号楼70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54006463E。
法定代表人:胡飞。
原告郑岚为与被告义乌雄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25日,原告郑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郑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岚负担。
原告郑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