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56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耀进,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