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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耀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8民初5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耀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耀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56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耀进,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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