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552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新会,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
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公民身份号码:330************137。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新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