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5207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家兰餐馆,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420号。
经营者黄家兰,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家兰餐馆(以下简称家兰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坚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859614号和第15522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拆除印有上述商标标志的店招和装潢以及删除美团外卖中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信息;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家兰餐馆已于2020年5月7日依法注销,家兰餐馆没有主体资格,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坚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