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3号之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克友,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雅格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二村落园。
法定代表人:陈培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克文、潮州市潮安区雅格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