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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与高栏港区平沙镇名港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与高栏港区平沙镇名港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高栏港区平沙镇名港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栏港区平沙镇名港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WRF3D7N。

经营者:沈英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高栏港区平沙镇名港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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