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25号 原告:吴峰,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琼、张锐,湖北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浩悦制笔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17NE4W。
经营者:方尚义,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吕锡铁,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吴峰与被告慈溪市观海卫浩悦制笔厂、吕锡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峰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慈溪市观海卫浩悦制笔厂承担原告吴峰专利报告评价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8日,原告吴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吴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峰负担。
原告吴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