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809号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培琴,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冠哲,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培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