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波波熊日用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西马仙滘省道1930线西侧。
经营者:林伟亮,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LL,ORLANDO,FLORIDA,USA)。
诉讼代表人:泰勒·罗斯(Taylor.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星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
法定代表人:梁飞鑨,经理。
上诉人揭阳市榕城区波波熊日用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义乌市星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揭阳市榕城区波波熊日用塑料制品厂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揭阳市榕城区波波熊日用塑料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