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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春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044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春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周春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044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丽,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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