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8刑更2834号罪犯罗从亮,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浙078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罪犯罗从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浙0784刑更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从亮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6月1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认为,罪犯罗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3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从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