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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覃左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45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覃左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覃左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45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左冲,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左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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