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26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蒂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可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蒂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于2020年7月1日收到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