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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汝南县重阳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7知民初207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汝南县重阳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汝南县重阳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207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中国石油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1286850。

负责人:刘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江、张亢,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重阳加油站,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罗店镇施庄村驻上公路东10米/div>投资人:陈松。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汝南县重阳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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