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50号之一原告:郑宏艺,男,1988年9月16日,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梨璞红木家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岑敏萍,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郑宏艺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梨璞红木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郑宏艺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宏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宏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