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行初93号 原告安平县力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V-21号。
法定代表人孙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圆、石硕,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衡水市前进南大街519号。
法定代表人孙章良,局长。
第三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东区(纬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逯双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力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安平县力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力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力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平县力拓金属网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