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52号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WHEELPRO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科罗拉多州。
法定代表人:兰道尔·E.怀特,首席执行官/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劲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挺,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WHEELPROS,LLC)与被告上海劲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劲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WHEELPROS,LLC)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WHEELPROS,LLC)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WHEELPROS,LL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