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48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山区佳铖卫浴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
经营者:朱玉祥。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山区佳铖卫浴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