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81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116号。
负责人:郭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公跃,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德元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
投资人:宋福顺,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石油分公司与三河市德元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廊坊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