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87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翱翔创意科技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宗其坑水门工业区5栋3楼。
负责人:刘超。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翱翔创意科技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