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62号原告:詹运营,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志豪,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詹运营与被告霍志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运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运营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