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00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一点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
负责人:张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一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326元,减半收取为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