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881号沈光梅、袁小平、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长沙美食侦探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光梅与被执行人袁小平、长沙远扬食品有限公司、长沙美食侦探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以履行。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以(2020)湘01执8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90元。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将10枚涉案注册商标强制过户的请求不属于判决内容,无需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9)湘0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亦已扣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19)湘0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