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47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锡南,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2************678。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锡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