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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根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89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根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根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根胜,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门头为“新飞电器康佳九阳志高空调”)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根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王根胜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为126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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