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2002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雅琦食品便利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华泰道**/div>经营者:董维超,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址天津市河**。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雅琦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