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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陈盛辉、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2435号
案件名称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陈盛辉、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陈家伟;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陈盛辉;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2435号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1247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新溪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2。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少鹏,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7。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少鹏,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40************653。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少鹏,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伟,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639。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少鹏,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注册号370********8739。

经营者:殷绍友,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70************6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阳,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泰尔琦公司)、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下称马保罗公司)、陈某1、陈家伟、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下称尚尊营销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泰尔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粤0604民初22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泰尔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泰尔琦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麦晓君,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陈某1、陈家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少鹏,被告马保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被告尚尊营销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陶瓷坐便器产品、包装、图册、名片、网站、店铺招牌、销售单据等使用“”“”“”等侵权标识,并销毁被控产品、产品标贴和外包装;

2.判令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陈某1、陈家伟在产品包装、网页立即停止使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的字样,并销毁含有该企业名称的产品包装,删除含有该企业名称的网页;

3.判令被告马保罗公司在产品包装、网页立即停止使用“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字号,变更之后的字号不得含有与“马可波罗”近似的字样,并销毁含有该企业名称的产品包装,删除含有该企业名称的网页;

4.判令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陈某1、陈家伟在《陶城报》《南方日报》报纸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判令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陈某1、陈家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原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20万元,判令被告尚尊营销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合计250万元;

6.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及涉案商标的权利情况。

原告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是一家专门经营建筑卫生陶瓷制造、销售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

原告公司先后被评为中国工业企业500强、中国建材行业百强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广东省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997年7月28日,原告在第19类“建筑陶瓷砖”等商品上注册取得第1063306号商标;

1997年8月7日,原告在第19类“建筑陶瓷砖”等商品上注册取得第1069174号商标。

上述商标经续展后,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7月27日、2027年8月6日。

马可波罗品牌瓷砖诞生之后,先后在国内外建有1800多家专卖店,同时拥有工装、家装、超市和电子商务等立体营销网络,产品远销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是多家设计院战略合作品牌,同时也是奥运会主要建材供应品牌,2010年成功入驻世博会。

2003年,“马可波罗”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2007年8月20日,原告第1063306号、1069174号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19类瓷砖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2016年世界品牌工作室评估马可波罗品牌价值从65.75亿元升至219.75亿,品牌价值连续五年蝉联中国建陶行业第一名。

迄今为止,原告第1063306号、1069174号商标实际使用时间已经超过20年,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二、各被告的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含有被控侵权标识“”“”“”的卫浴产品。

上述二被告在网址为www.mabaoluo.cc的网页,大量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进行宣传,从事卫浴产品相关行业。

被告陈某1、陈家伟为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尚尊营销中心为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在山东省淄博市的经销商,销售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卫浴产品。

此外,被告泰尔琦公司大量申请了与知名名牌商标近似的商标,攀附意图明显,是职业侵权人。

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泰尔琦公司辩称,一、被告泰尔琦公司使用的“Mabaoluo”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

首先,被告泰尔琦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拼音商标“Mabaoluo”是其依法注册的商标,即第8998611号注册商标,2012年1月14日就已取得商标权证,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Mabaoluo”与原告第1063306号的繁体字商标“馬可波羅”根本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形;

其次,被告泰尔琦公司在包装上的极小面积上使用在圆形中以“Mabaoluo”的第一个字母M,目的在于与注册商标“Mabaoluo”相呼应,字母的两边为波浪形飘带,使“Mabaoluo”整体更加协调,并非有意摹仿他人的商标标识,且被告泰尔琦公司的商标“Mabaoluo”与原告第1069174号商标中的字母“MarooPolo”比较,不论从读音或字母的整体排列,彼此均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便可区分;

另外,原告的网状球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建筑石料,与被告泰尔琦公司生产的座便器不属同一类别,故,被告泰尔琦公司使用拼音商标“Mabaoluo”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二、原告要求被告泰尔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1.被告泰尔琦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1。

该公司员工28人,系一家占地面积仅4.8亩,是一家微型的卫生洁具生产企业。

被告泰尔琦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泰尔琦”商标,2005年9月14日获得商标权,后被告泰尔琦公司生产的产品一直使用“泰尔琦”商标以及后来注册的拼音“TAIERQI”商标,没有使用原告所指控的涉嫌侵权标识,被告泰尔琦公司经营虽然没有像其他企业那样不断壮大,但还是比较稳定。

后被告泰尔琦公司为适应高低档不同区域市场的需求,于2012年1月14日注册了拼音“MabaoLuo”商标及其他商标,2012年下半年,陈某1的儿子陈家伟刚毕业回到公司帮忙,陈某1认为自己文化不高,应该培养陈家伟独立经营的能力,也就让他独立去推广有关“MabaoLuo”品牌的业务,同时兼顾公司的其他业务,但公司主要还是以销售“泰尔琦”、“TAIERQI”产品为主。

由于陈家伟没有销售的经验,“MabaoLuo”卫浴销路一直打不开,后来,有些代理机构就建议代理陈家伟到香港注册公司,出口产品可以以该香港公司将产品出口到国外,于是便于2013年3月28日在香港成立意大利馬可波羅衞浴控股有限公司,但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实际经营。

2018年5月份,有广告公司上门推销业务,认为现在如果要将产品包装做好,并采用新媒体的宣传方式,如微商、建立网站,就建议陈家伟在包装上加一些图案,及加上经注册的意大利馬可波羅衞浴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监制单位,包装设计图案由广告设计人员处理,陈家伟并没有想过去攀附谁的品牌,图案设计后,觉得该产品包装设计不错,由于认识不够,陈家伟原认为意大利馬可波羅衞浴控股有限公司是经法律程序向香港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使用时应符合法律规定。

刚好北京的一客户觉得该产品包装不错,就在2018年5月份订购了110套座便器,被告泰尔琦公司先生产了80套,并于2018年5月25日根据其要求先向其运送了60套“MabaoLuo”座便器,剩余的20套厂房前面车间,上述的座便器由于北京客户一直卖不出去,所以一直没有要求再发货过去,所订剩余货物也没再生产,其货款也一直没有付还。

2018年6月5日发了4套“MabaoLuo”座便器样品给山东的客户(即本案被告尚尊营销中心),看能不能将剩余的20套产品给销售出去。

2018年6月,陈家伟因听说有此类香港设立的公司被起诉索赔,加上设立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对业务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所以陈家伟便于2018年6月15日申请注销了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

2019年9月初,被告泰尔琦公司召回了所有“MabaoLuo”商标的产品及销毁所有标识。

以上情况,说明了被告泰尔琦公司并没有恶意侵权的意图。

2.若法庭最终认定被告泰尔琦公司侵权,侵权赔偿数额应按被告泰尔琦公司因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所以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泰尔琦公司的行为造成原告商品销售减少数量和利润。

其次,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应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本案被告泰尔琦公司总共生产涉控侵权产品80套,已售出64套(60套卖与北京客户,4套发往第五被告,货值15360元),库存16套。

每套批发售价240元,扣除成本220元,每套获利20元,售出64套共获利1280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泰尔琦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是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法庭依法裁判。

被告马保罗公司辩称,一、被告马保罗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MabaoLuo”商标也不是被告马保罗公司所注册,被告马保罗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MabaoLuo”商标与原告商标具有显著不同:1.马可波罗原系世界名人,该名称的读音、字形、字母组合具有较高辨识度,相关公众对“马可波罗”的认识都是四个字连着一起识别,不会突出其中某一部分的读音、字形。

而马保罗仅为三个字,且读音、字形显著不同,相关公众可以轻易区分。

2.“MabaoLuo”商标的整体排列及构图与原告商标并不相同,原告“MarcoPOLO”中间有明显的空格隔开,且M、P、L均采用大写,而“MabaoLuo”商标是整体排在一起,并无间隙,视觉效果不同,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便可区分。

3.就其读音而言,原告采用的是英文字母及英文读音“polo”,而“MabaoLuo”商标使用的是中文拼音的读法及写法“baoluo”,公众在购买产品时,根据中文使用习惯即可轻松区别。

(二)被告马保罗公司的行为没有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1.被告马保罗公司系中国企业,根据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而言,消费者对被告马保罗公司产品的认识是因为“马可波罗”这一中文名称,而非凭借其“MarcoPOLO”这一采用英文书写及读音注册的商标。

平心而论,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被告马保罗公司的产品,是依据“马可波罗”四个字进行选购,而不是跟着商标“MarcoPOLO”寻找。

因此“MabaoLuo”商标并不会影响消费者选择产品,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2.就含义而言:“保罗”在中文习惯中,一般代指外国姓名,有自己的用法及含义;

而“马可波罗”在中文使用中的原含义一般代指世界名人马可波罗,“保罗”和“马可波罗”均有自己的含义,二者不会造成混淆。

而且“polo”的音译为波罗,而“baoluo”的音译是保罗,二者音译不同。

被告马保罗公司并没有对原告1063306号商标造成侵害。

(三)“MabaoLuo”商标不是被告马保罗公司所注册,对Mbaoluo商标使用情况,被告马保罗公司又如何得知?

被告马保罗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其一直独立经营,合法经营,没有生产、销售任何侵权产品,也无法清楚其他被告的行为。

综上,被告马保罗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马保罗公司认为,购买卫浴等陶瓷产品不同与购买其他日常用品,消费者购买时肯定需要认真比对、询问,对其品牌、性能、性价比等进行全方位了解后才购买,并不会草率的根据一个商标便轻易购买。

二、被告马保罗公司并没有损害原告声誉的行为,无须登报发表声明,也无须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明被告马保罗公司对其声誉、信誉造成影响及影响的范围,被告马保罗公司更没有导致原告商业评价降低。

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也指出自身的品牌价值高,具有极高美誉度,假如美誉度受损,又何来美誉度极高之说?

三、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所谓的“侵权产品”,其监制及制造商均不是被告马保罗公司,被告马保罗公司没有生产原告所称的侵权产品,没有侵犯原告商标。

此外,被告马保罗公司证据中所指的涉案商品均不是从被告马保罗公司处拍摄,如何能认为被告马保罗公司有生产、销售行为?

仅凭公众号,网页如何能得到有生产、销售行为?

公众号及网页并没有任何产品价格标识、购买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也无法证明被告马保罗公司因侵权获得利益的数额。

况且被告马保罗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不应承担各项经济损失赔偿及维权费用。

四、被告马保罗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不会引人误以为自身产品与原告产品有特定联系。

(一)被告马保罗公司的企业字号与原告的商标读音、字形并不相同,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MabaoLuo”商标注册人也不是被告马保罗公司。

(二)被告马保罗公司的企业字号均系通过合法注册取得,在使用中也并没有攀附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并没有恶意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被告马保罗公司对外宣传、推广均以本公司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进行,而且被告马保罗公司实际也没有生产及销售所谓的“侵权商标权的产品”,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被告马保罗公司行为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而误购商品。

据此,被告马保罗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依法驳回。

被告陈某1辩称,陈某1系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民事责任由公司独立承担,与陈某1无关。

被告陈家伟辩称,陈家伟是被告泰尔琦公司的员工,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泰尔琦公司对外承担。

被告尚尊营销中心辩称,一、尚尊营销中心所销售的“Mabaoluo”坐便器,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尚尊营销中心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尚尊营销中心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被告泰尔琦公司提供的。

泰尔琦公司在向尚尊营销中心销售该产品时,向尚尊营销中心提供了“Mabaoluo”的商标注册证、泰尔琦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

因此,结合上述材料尚尊营销中心完全有理由相信,泰尔琦公司是有权使用“Mabaoluo”商标,且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尚尊营销中心在销售涉案产品时,也并不知道涉案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其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尚尊营销中心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涉案产品尚尊营销中心仅销售了两只,其余的涉案产品已由泰尔琦公司召回。

尚尊营销中心向泰尔琦公司共购进了4套“Mabaoluo”坐便器作为销售样品,购进金额为每套240元,共销售了2套,销售的金额为每套360元。

尚尊营销中心在收到法院的相关材料时,发现销售的“Mabaoluo”坐便器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便立即停止销售,剩余的2套涉案产品已由泰尔琦公司召回。

综上所述,尚尊营销中心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由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尚尊营销中心无需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尚尊营销中心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

2.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尚尊营销中心主体信息,被告陈某1、陈家伟身份信息;

3.第1063306号商标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4.第1069174号商标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5.“中国名牌产品”牌匾;

6.“广东省受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7.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马可波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9.“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10.“2011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建材采购首选品牌”证书;

11.“2014年度开发商首选品牌”牌匾;

12.“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建筑陶瓷类”牌匾;

13.“国家品牌计划”签约书;

14.“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

15.“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

16.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6905号民事判决书;

17.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

18.(2019)粤广南粤第13294号公证书;

19.支付宝二维码扫码截图;

20.“意大利馬可波羅衛浴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料及《周年申报表》;

21.(2019)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4038号公证书;

22.(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589号公证书;

23.(2019)粤广广州第036953号公证书;

24.(2019)粤广广州第036954号公证书;

25.佛山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股权信息;

26.(2019)粤广广州第080244号公证书;

27.被告泰尔琦公司商标申请记录;

28.律师费发票;

29.公证费发票;

30.夫妻关系证明;

31.被告泰尔琦公司股东份额截图;

32.委托付款证明。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7,五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8-15,五被告有异议,因证据8系相关行政机关出具,来源合法,证据9-15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16-17,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或不持异议,因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对证据18-19、20,因被告泰尔琦公司、陈某1、陈家伟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或不持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21-24、26,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或认为由法院认定,因上述证据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与本案相关,本院均予以采信。

对证据25,被告马保罗公司对真实性未持异议,该证据与马保罗公司工商信息吻合,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27,因被告泰尔琦公司、陈某1、陈家伟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28、29、32,被告有异议,因证据28、32有发票原件及委托代理合同原件核对,能相印证,证据29有发票原件核对,与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能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30-31,五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或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为证明抗辩主张,被告泰尔琦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泰尔琦”“Mabaoluo”“TAIERQI”商标注册证;

2.意大利馬可波羅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料;

3.泰尔琦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内档资料;

4.调拨单。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3,原告及其余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4,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其余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因该证据系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为证明抗辩主张,被告尚尊营销中心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

2.商品调拨单。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原告及其余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2,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其余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因该证据系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马保罗公司、陈某1、陈家伟在本案未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一、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经营范围为产销陶瓷制品。

原告注册有第1063306号“”商标、第1069174号“”商标,其中第1063306号“”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经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第1069174号“”商标于1997年8月7日经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上述两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包括建筑砖瓦、建筑陶瓷砖等,2003年9月,原告生产的马可波罗牌建筑陶瓷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6年12月,原告的马可波罗陶瓷墙地砖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为免检产品。

2007年8月,原告使用在第19类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商品上的“马可波罗”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6月至2018年6月,“马可波罗瓷砖”多次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品牌500强”,2016年品牌价值评估为219.75亿元,2018年品牌价值评估为406.75亿元。

2010年3月至2016年5月,原告使用在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商品上的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商标连续三次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第一次认定时间为2004年3月。

2017年5月,“马可波罗瓷砖”入选中央电视台“国家品牌计划”。

二、被控侵权事实2019年3月2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依据原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派出公证员、公证人员各一名随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华勇于当日来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民委员会向南的一处地点,由赵华勇在该地点内向其工作人员购买了标识为“Mabaoluo”的“卫生陶瓷(坐便器)”一件(价格600元),取得了《送货单》(号码:5750980)一张、名片一张、宣传册一本。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及获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2019年3月26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58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取证地点墙上悬挂有“北京鑫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内陈列有标注“罗马至尊加图形”“中国·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产品、标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罗马至尊加图形”“中国·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产品(一台)及标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坐便器产品(均无包装箱),存放有外包装箱标注“泰尔琦卫浴”字样的坐便器产品、外包装箱标注“罗马至尊加图形”“中国·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热线:400-7777-531”“http://www.mabaoluo.com”“制造商: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产品及外包装箱标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坐便器产品;

原告取得的名片正面标有“”“罗马至尊加图形”“泰尔琦”标识及“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广东泰尔琦卫浴北京办事处”“地址:北京丰台区纪家庙166号院鸭场仓库电话:8360085083600587”等字样;

原告取得的宣传册正面、背面均标有“”“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背面还标有“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地址: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26-38豪华工业大厦网站:WWW.MABAOLUO.CC招商热线:400-7777-531”字样,宣传册内页标有坐便器、洗手盆、小便器等陶瓷洁具产品图片。

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依据原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对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佳欢操作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浏览、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了(2019)粤广广州第03695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显示:1.进入网址为“http://www.mabaoluo.cc”的网站,该网站首页顶部标有“马可波罗卫浴”标识,下方标有“马可波罗卫浴”字样,“产品中心”栏展示有坐便器、洗手盆、小便器等陶瓷洁具产品图片,“新闻中心”栏标有“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防伪标识”,该标识标注了“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字样,“新闻中心”栏还标有“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北京门店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鸭场办公室电话:010******850手机:138*****172方经理”信息,“关于我们”栏标有“马可波罗卫浴联系电话:076******531客服热线:400-7777-531地址:潮安县**古五工业区”信息。

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依据原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对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佳欢使用其手机进入佛山罗马至尊卫浴微信公众号浏览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了(2019)粤广广州第03695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显示:1.打开手机“微信”,搜索“佛山罗马至尊卫浴”公众号并进入该公众号,显示该微信号为“taierqi2002”,服务热线为400-7777-531,主体为个人,名称记录显示为2016年8月28日“泰尔琦卫浴”改名“佛山罗马至尊卫浴”,该微信号2016年8月28日展示的“佛山罗马至尊卫浴形象店”,店面形象使用了“罗马至尊加图形”“中国·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www.mabaoluo.com”字样,发布的《佛山市罗马至尊卫浴》文章中展示有“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第8945096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潮安县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依据原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派出公证员、工作人员各一名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于当日来到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一标识有“泰尔琦公司”字样的企业场所。

在该企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随刘会信分别进入上述企业场所内的展览厅及仓库,仓库内有标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卫生洁具(马桶)产品及包装纸箱。

刘会信通过手机微信应用程序付款购买了卫浴物品一件(卫浴物品标注“泰尔琦卫浴”字样,微信收款方为“柯秋端”),并取得《广东潮州古巷泰尔琦瓷业商品调拨单》一张、名片一张(标注“陈家伟”“潮安县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及“电话:076******531全国服务热线:400-7777-531”)。

2019年7月8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329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另查,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微信收款码旁的支付宝收款码,系被告陈家伟的支付宝账号。

2019年6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依据原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派出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各一名随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会信于当日十一时零二分到达位于淄博市淄川区的淄川建材城。

在该建材城的宏发路1190号的“箭牌马可波罗卫浴”销售部,刘会信购买了品名规格为“1625”的坐便器一套,并以微信方式进行付款(款项360元,收款商户全称为“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

付款后,该销售部为其开具了《广东ㄍ鹰卫浴马可波罗营销中心销货清单》。

公证员对上述购买及获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2019年6月27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403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销售部的店铺招牌标有“ARRCVV箭牌Mabaoluo马可波罗卫浴”字样,店铺外墙标有“”标识、“中国名牌”“佛山十强”字样,店内标有“广东泰尔琦马可波罗箭牌卫浴”字样,悬挂有“EYIMGㄍ鹰卫浴”特约经销商牌匾(授权单位为“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店内陈列的坐便器产品标有“”“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店铺名片正面标有“EYIMGㄍ鹰卫浴”“箭牌马可波罗营销中心”字样。

2019年7月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依据原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星宇操作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浏览、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2019)粤广广州第08024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显示:1.进入网址为“http://taierqi.cc”的网站,该网站首页标有“泰尔琦卫浴”字样,“联系方式”栏标有“潮安县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镇古四工业区服务热线:400-7777-531电话:076******531”等信息,“企业动态”栏发布有《泰尔琦卫浴—微信公众平台》文章(2013-12-10),点击进入该文章,显示有“泰尔琦卫浴”的微信公众号,其中扫描右侧公众号二维码弹出“佛山罗马至尊卫浴”微信号,该微信号显示服务热线为400-7777-531,主体为个人,名称记录为2016年8月28日“泰尔琦卫浴”改名“佛山罗马至尊卫浴”。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589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产品及(2019)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4038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产品。

当庭拆封(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589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产品,内有陶瓷坐便器一个、法兰圈一个、说明书一份,其中,外包装箱、封箱胶带、坐便器产品、说明书上多处标有“”标识及“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法兰圈外包装上标有“”标识及“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箱、说明书上还标有“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地址: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23楼B07室电话:400-7777-531制造商:广东省潮安县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古巷古四工业区电话:076******531网址:www.mabaoluo.cc”字样。

当庭拆封(2019)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4038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产品,内有陶瓷坐便器一个、法兰圈一个,其中,外包装箱上标有“”标识,封箱胶带、坐便器产品、法兰圈外包装上多处标有“”标识及“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外包装箱上还标有“制造商:广东省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古巷古四工业区电话:076******531网址:www.mabaoluo.cc”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在陶瓷坐便器产品、包装、图册等处使用了“”标识,在名片、网站、店铺招牌等处使用了“马可波罗”字样,其中“”标识与原告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马可波罗”字样与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被诉标识使用在卫浴商品上,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建筑陶瓷砖构成类似商品,侵害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

被告使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字样、使用“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将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泰尔琦公司确认公证购买产品系其生产,被告尚尊营销中心确认在淄博公证购买产品系其销售,被告马保罗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产品均不是其生产、销售。

五被告均认为,“”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马可波罗”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

诉讼中,原告称其主张被告尚尊营销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其余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是依据被告主观故意大、侵权范围广、销售数量高及原告为本案支出了近12万元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请求法院酌定。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服务支出费用105000元,为本案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支出费用12920元。

三、其他相关事实被告泰尔琦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1,注册资本50万,股东为陈某1、柯秋端,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陶瓷器、陶瓷卫生洁具,销售五金制品、水暖配件、陶瓷卫生洁具配件。

庭审中,被告陈家伟称其在泰尔琦公司任职副总经理。

被告泰尔琦公司注册有第8998611号“Mabaoluo”商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坐便器、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等。

被告马保罗公司于2008年1月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1,注册资本50万,股东为陈某1、柯俊武,经营范围为销售、生产、加工卫浴洁具、陶瓷制品、水暖器材。

被告尚尊营销中心于2016年4月22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殷绍友,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批零兼营。

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是2013年3月28日在香港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董事为被告陈家伟。

2018年6月15日,该公司已告解散(注册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问题分析如下: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泰尔琦公司确认公证购买的陶瓷坐便器产品是其生产,被告尚尊营销中心确认在淄博公证购买的陶瓷坐便器产品是其销售,上述情况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产品实物情况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

而被告泰尔琦公司生产的上述陶瓷坐便器产品上标注了网址www.mabaoluo.cc,该网站是宣传“马可波罗卫浴”的网站,网站上标注了被告泰尔琦公司的“Mabaoluo”商标、联系电话及客服热线,上述信息与公证购买的产品、被告泰尔琦公司的信息相吻合,故本院认定网站www.mabaoluo.cc是被告泰尔琦公司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原告是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商标的注册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陶瓷坐便器产品、包装、图册等处使用了“”标识,涉案名片、网站、店铺招牌等处使用了“马可波罗卫浴”“马可波罗营销中心”等字样。

经比对,首先,“”标识与原告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均为图形加英文的组合商标,两者的图形与英文排列、构图相同,图形部分均是以球形为中心对称曲线构成的图形,仅细节部分有差异,英文部分均是以“M”开头、“o”结尾,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虽抗辩“Mabaoluo”是注册商标,但被诉标识“”并不是按第8998611号“Mabaoluo”注册商标的图样规范使用,而是以图形加英文的形式组合使用,已改变显著特征,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其次,“马可波罗卫浴”“马可波罗营销中心”字样中具识别作用的部分为“马可波罗”,与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两者构成商标相同。

最后,被诉标识使用在陶瓷坐便器产品、宣传册、名片及经营展示陶瓷坐便器的网站上,陶瓷坐便器(马桶)与原告第1063306、10691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建筑陶瓷砖虽不属于同类产品,但两者原材料基本相同,不少生产厂家会同时生产该两种产品,销售商家也经常同时展示、销售,相关消费者也经常一起采购两种产品,尤其是在卫生间中,陶瓷坐便器与陶瓷砖会一起使用。

因此,陶瓷坐便器与建筑陶瓷砖在材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之处,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而容易造成混淆,故两者应为类似商品。

综上所述,被告泰尔琦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陶瓷坐便器产品、包装、图册、网站(www.mabaoluo.cc)上使用与原告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在其网站(www.mabaoluo.cc)上使用与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马可波罗”字样,被告尚尊营销中心销售标有与原告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涉案陶瓷坐便器产品,在其店铺招牌、名片上使用与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马可波罗”字样,侵害了原告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还主张“”为侵权标识,本院认为,该标识字体虽与第8998611号“Mabaoluo”注册商标不同,但均为英文“Mabaoluo”,并未改变显著特征,且该标识使用范围在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内,属于对第8998611号“Mabaoluo”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原告关于“”标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属于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审查处理。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首先,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为文字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建筑砖瓦、建筑陶瓷砖等,与被控侵权的“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的坐便器商品类似。

而上述企业名称所使用的字号“马可波罗”与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相同。

其次,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于1997年经核准注册,该商标的建筑陶瓷产品早在2003年、2006年即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该商标更在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2004年至2017年期间连续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多次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的“中国品牌500强”(2016年该品牌价值219.75亿元,2018年品牌价值评估为406.75亿元),以及入选中央电视台“国家品牌计划”等。

即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自2003年至今仍保持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因此,在原告的商标、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方通过被告陈家伟在香港注册成立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的“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6月解散),并由其所在的被告泰尔琦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陶瓷坐便器产品,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品牌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尚尊营销中心作为卫生洁具批零兼营的经营者,对行业内的产品品牌应较一般公众熟悉,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商标理应知晓,但其仍经销标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字样的陶瓷坐便器产品,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原告还主张被告马保罗公司使用“马保罗”字号,是将原告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被告马保罗公司使用的“马保罗”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前者是三个字,后者是四个字,虽两者头、尾文字均为“马”“罗”,但两者整体的读音、字形并不相同,从字面含义而言,前者的“保罗”在中文中一般是外国人名字,“马保罗”整体属于人名,后者的“马可波罗”原系指世界历史名人马可波罗,两者的含义亦不相同,因此,“马保罗”字号与“”注册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均有所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并未达到市场性混淆,故原告主张被告马保罗公司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要求停止使用、变更字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泰尔琦公司、马保罗公司、陈某1、陈家伟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

首先,如前所述,被告陈家伟利用香港宽松的工商注册制度,注册成立“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并由其所在的被告泰尔琦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标识、“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陶瓷坐便器产品,同时被告陈家伟提供其支付宝账号作为被告泰尔琦公司的收款账户,被告泰尔琦公司经营www.mabaoluo.cc网站为“马可波罗卫浴”进行宣传,故被告泰尔琦公司、陈家伟分工合作,共同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被告陈某1虽是被告泰尔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本案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告陈某1与被告泰尔琦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陈某1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被告马保罗公司与被告泰尔琦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1,股东之一亦是陈某1,两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故两公司共用服务热线、共享经销网络、前后使用同一个微信号等情形符合关联企业的情况,未违反常理,不能凭此即认定两公司混同经营。

现有证据显示,被告马保罗公司主营“罗马至尊”品牌坐便器等卫浴产品,其网站为www.mabaoluo.com,并非网站www.mabaoluo.cc,上述情况从其“佛山罗马至尊卫浴”微信号的宣传及原告在北京销售点的取证可印证。

虽然北京销售点内除存放有“罗马至尊”品牌坐便器产品、涉案侵权产品外,还陈列了一台水箱处贴有“”“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马桶盖处贴有“罗马至尊加图形”“中国·佛山市马保罗卫浴有限公司”字样、无包装箱包装的坐便器产品,但在被告马保罗公司否认系其生产的情况下,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马保罗公司有生产、销售或与被告泰尔琦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侵权坐便器产品。

因为在一个产品上同时有两个不同的商标、品牌,显然不符合一般产品的形式,而且,根据(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589号公证书所附照片,该销售点内未再发现有其他标注上述字样的坐便器产品或包装箱,因此,结合该台产品是在北京销售点内发现,未带包装箱,且仅有产品照片而没有产品实物,而该销售点还销售有涉案侵权产品及被告马保罗公司的“罗马至尊”坐便器产品,故无法确认该产品是否是出厂时的完整产品或是存在出厂后拼接替换过马桶盖的情况。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马保罗公司与被告泰尔琦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及在www.mabaoluo.cc网站使用侵权标识进行宣传而构成共同侵权,要求被告马保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尚尊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尚尊营销中心辩称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是从被告泰尔琦公司处购进,已审查了被告泰尔琦公司的营业执照、第8998611号“Mabaoluo”商标注册证及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主观上无侵权故意。

本院认为,虽然侵权产品是被告尚尊营销中心从被告泰尔琦公司处购进,但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并非是第8998611号“Mabaoluo”注册商标,而是改变了显著特征的“Mabaoluo”与图形的组合标识,故被告尚尊营销中心并未尽到审查义务。

被告尚尊营销中心作为卫生洁具批零兼营的经营者,对行业内的产品品牌应较一般公众熟悉,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商标理应知晓,这从其店铺招牌、装潢等处标注“马可波罗卫浴”“中国名牌”等字样可印证,却仍经销标注“”标识及“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侵权产品,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被告尚尊营销中心关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泰尔琦公司、尚尊营销中心停止侵权,要求被告泰尔琦公司、陈家伟、尚尊营销中心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陶城报》、《南方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商誉贬损或相关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所收取的许可费数额,故本院根据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为:1.被告泰尔琦公司经营有“泰尔琦卫浴”产品,后被告陈家伟在香港注册“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再由被告泰尔琦公司将香港注册的公司名称及“”标识在坐便器产品上组合使用,搭便车故意明显,其侵权产品在山东、北京均有销售,被告尚尊营销中心是侵权产品经销商,兼营卫生洁具的批发和零售;

2.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5000元、公证费12920元,酌定被告泰尔琦公司、陈家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共600000元,被告尚尊营销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原告超过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第1069174号“”、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陶瓷坐便器产品、包装、图册、网站(www.mabaoluo.cc)上使用“”标识及停止在其网站(www.mabaoluo.cc)上使用“马可波罗”字样,被告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停止销售标注“”标识的陶瓷坐便器产品及停止在其店铺招牌、名片上使用“马可波罗”字样;

二、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其网站(www.mabaoluo.cc)、陶瓷坐便器产品包装上使用“意大利马可波罗卫浴控股有限公司”字样;

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陈家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600000元;

四、被告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陈家伟、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31800元,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880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泰尔琦陶瓷制造有限公司、陈家伟负担11800元,被告淄川建材城尚尊卫生洁具营销中心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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