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94号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静冈县滨松市中区中泽町10番1号。
法定代表人:中田卓也,执行董事兼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阿卡斯电声器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外资民资工业区F区33号之二厂房四楼。
经营者:何少文,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诉被告恩平市阿卡斯电声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雅马哈株式会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