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4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区泾口镇物美超市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泾口镇小康路18号。
经营者:李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林,淮安区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泾口镇物美超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