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刑初1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良贤,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平和县*************(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潘建世,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20)2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陈良贤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良贤分别于2016年、2017年,因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非法生产的卷烟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6月1日凌晨1时许,中山市公安局会同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在中山市***********联合执法时,查获被告人陈良贤驾驶的套挂粤E*****号牌车辆运输卷烟,当场在其车内缴获利群牌卷烟67箱共计3350条(共价值人民币469000元)。
经抽样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良贤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良贤属于犯罪未遂,是从犯,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贤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良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良贤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良贤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良贤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良贤属于犯罪未遂,是从犯,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意见,经查属实,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良贤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陈良贤及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良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卷烟3350条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