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玉刚,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经商,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青阳西区。
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风生,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瑞,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现住南阳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8月5日被抓获,于2019年8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乔军勇,河南汉冶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玉刚、刘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玉刚及辩护人姜风生、被告人刘瑞及辩护人乔军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份,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电机等设备。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3月份,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要求采购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CNE”的电机。
被告人肖玉刚(对外声称滕益军)经与被告人刘瑞预谋,由被告人刘瑞与宋国伟(另案处理)具体操作,将南阳防爆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号电机的商标,更换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CNE”后,由被告人肖玉刚以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95台电机,销售价值共计699518元。
被告人肖玉刚非法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刘瑞与宋国伟非法获利11.6万余元。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肖玉刚、刘瑞的供述;2.证人何某1、田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书;5.人口基本信息表,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玉刚、刘瑞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玉刚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
我没有和刘瑞共谋,没有参与这事,我有责任,但不构成犯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关于罪名的问题,被告人肖玉刚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辩护人尊重被告人的观点。
辩护人对于事实和证据做一个简单的陈处。
首先我们不认为事先、事中存在共谋,刘瑞在介绍业务的时候发布的一直是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其供述这么做是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
刘瑞报的大厂小厂和集团的关系,就现有证据显示,刘瑞没有明确说明大厂小厂现在已经不存在关系,让肖玉刚误以为其存在关联。
对于肖玉刚而言,如果不能是总厂的商标,他也不会采购小厂的电机,其产品的价格仅仅存在几百块的差距。
在电机出现问题以后,肖玉刚让客户直接按电器说明上的售后电话联系大厂,并且也让客户把电机发回了大厂,在发生了问题以后,肖玉刚仍然认为侵权产品还是正规产品,否则其不会如此做。
从客观上分析,这一套侵犯商标权的手续,不仅仅是贴牌的问题,其成本极高,需要各种专业设备操作,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及微特每个电机的参数标准,这些专业数据不是刘瑞和肖玉刚可以做出的,从查扣的情况看,宋国伟的仓库是个专业造假工厂,根据查扣的宋国伟的笔记本,宋国伟从2016年就开始大量造假,宋国伟没有和本案的被告人合谋。
让刘瑞发朋友圈,就是让人以为可以买到大厂的正规产品,刘瑞采用这种大小厂的偷换概念,与肖玉刚没有本质上的关系。
肖玉刚的问题,我遵照肖玉刚的想法,但是我认为肖玉刚是在问题出现后了解到了事情的相关事实,他本来应当做的是依法办理,但是却伪造了一个公函,对查清事实进行了一些隐瞒,主观上是不想把事情闹大,不让买方追究,所以请法庭在主观犯意上予以考虑。
关于量刑问题,不再发表意见,因为被告人要求做无罪辩护。
被告人刘瑞辩称:对公司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瑞在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真正的生产和买方都不是刘瑞,其作用较小,对于改商标和同意生产,都不是刘瑞所参与的;
刘瑞至今未获得任何非法所得;
刘瑞的犯罪金额应当以其签订的合同为准。
关于量刑:1.从犯;
2.无前科,初犯;
3、当庭认罪悔罪,认罚。
另其家庭七口人,有三个孩子,母亲有病,一家的重担都在被告人刘瑞的身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电机等设备。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3月份,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要求采购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CNE”的电机。
被告人肖玉刚(对外声称滕益军)系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南阳防爆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同型号的电机生产周期短,被告人肖玉刚经与被告人刘瑞预谋,由被告人刘瑞与宋国伟(另案处理)具体操作,将南阳防爆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号电机的商标,更换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CNE”后,由被告人肖玉刚以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电机,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再将电机出售予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
肖玉刚向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提供电机95台,销售价值共计699518元。
被告人肖玉刚非法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刘瑞与宋国伟非法获利11.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
二、被告人肖玉刚与被告人刘瑞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肖玉刚要求被告人刘瑞将微特产品更换成集团铭牌。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肖玉刚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8月15日15时31分-19时27分笔录):我是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外称是销售人员。
我公司与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有经营上的往来,2017年下半年,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的何某1与我联系,要采购一批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卖给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我就给南阳市的刘瑞联系,刘瑞称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生产周期为60天,因时间较长,不能按客户要求交货,之前刘瑞曾告诉过我南阳防爆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的电机生产周期短,为30天,我就告诉刘瑞,让刘瑞买微特的电机,然后在微特电机上按客户要求贴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铭牌。
之后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南阳宏兴防爆电机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方式签订了合同,我开始让刘瑞发几台贴着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铭牌的微特电机给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的何某1,何某1收到货后很满意,我就让刘瑞按照合同的数量将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铭牌贴在微特电机上发往易普公司,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打款给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打款给南阳宏兴公司。
一直到2019年初的时候,何某1给我联系,说之前采购的一台电机在检修的时候,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这批电机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何某1让提供一份说明函,当时我也很害怕,就和刘瑞、何某1商量后,我就做了一个假说明函给了何某1。
就是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好,我公司用户采购一批电机,因货期紧张原因,从集团苏州特种分厂发货,出厂前均经过严格的测试,质量合格,请用户放心使用,特此说明。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
这份说明函的内容是临时胡写的,印章是我用PS软件做的加盖上去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用户,糊弄过去就行。
我将假说明函给了何某1后,当时很害怕,后来刘瑞和一个叫宋国伟的给我打电话,宋国伟说他是南阳宏兴公司公司的,他愿意拿出10万元钱让我去客户那里摆平这事,刘瑞和宋国伟都说他们在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那里有熟人,他们可以摆平南阳当地的事。
最后也没有谈成。
销售这批电机,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支付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70万元左右,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南阳宏兴公司55万元左右,山东华能从中获利15万元左右。
我是用腾益君的名字在网上和刘瑞购买的电机,我听说腾益君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我就来投案自首了。
(2019年8月15日23时11分-23时29分笔录):又想起来一些事情,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我跟刘瑞合作,我告诉刘瑞我需要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刘瑞告诉我周期需要60天,但是往往八九十天才能给客户发货,客户一直逼得不行,后来有段时间再订购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突然周期变得很短,只需要30天左右,这时刘瑞陆陆续续告诉我,大厂也就是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生产周期长,需要60天,分厂就是微特电机生产周期短,只需要30天,后来刘瑞告诉我可以将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商标贴在微特生产的电机上,之后就多次这样贴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给客户发货,一直到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采购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这次。
(2019年11月6日笔录):因为之前刘瑞告诉我说南阳微特电机厂是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厂,微特生产的电机出厂就应该是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需要私下去操作贴假冒的商标,所以刘瑞他们是如何贴假冒商标,我不知道,我也没有让他们这样干过。
(2019年12月26日笔录):2019年年初的时候,何某1说大连那边电机出问题了,想让我出个“说明函”,证明大连那批电机是南阳防爆集团分厂生产的,也属于南阳防爆集团的电机,后来我又找刘瑞和宋国伟商量,刘瑞说让我自己弄一个“说明函”就可以,后来宋国伟又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我才发现刘瑞他们有可能瞒着我私自贴了南阳防爆集团的商标。
2、被告人刘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肖玉刚是因为需求商催得比较急,就订购了南阳防爆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的电机,但要求贴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
宋国伟是南阳宏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假冒注册的商标都是宋国伟具体操作的,贴完假冒商标后,刘瑞负责发货,共发给肖玉刚七八十台电机。
刘瑞和肖玉刚是在2016年下半年认识的,他们两个刚开始的时候交易量不是很大,因为量小,都是正规电机。
他们两个微信上说可以更换南阳防爆集团的商标,就是为了那批八十多台的电机说的。
刘瑞和宋国伟没有具体算过账,具体能分多少钱也不清楚,愿意退这些钱,希望得到对方的谅解。
四、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公司的采购员,与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肖玉刚签订合同,订购了87台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电机。
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生产电机,肖玉刚称电机就是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是从该公司一个姓刘的经理那里进的。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保障部部长,2018年12月份,在大连市场上有客户反映其公司电机有严重质量问题,经调查发现,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南阳市采购销售给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的87台电机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电机,严重损害了其公司的声誉。
3、证人王洪铎、徐某、何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售给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的电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玉刚、刘瑞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肖玉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玉刚辩称没有和刘瑞共谋,没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关于被告人肖玉刚的该辩称意见,从本案证据看,被告人肖玉刚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2019年8月15日15时31分-19时27分)供述与被告人刘瑞的供述、二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印证了被告人肖玉刚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
其在公安机关随后的几次笔录及在庭审中的翻供辩解,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因此应采信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内容,对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玉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玉刚违法所得150000元、被告人刘瑞与另案宋国伟违法所得1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