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6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泓浩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江花月丽景苑1#101室。
经营者:吕金想,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倩倩,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泓浩烟酒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泓浩烟酒商行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市包河区泓浩烟酒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包河区泓浩烟酒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泓浩烟酒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