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3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站区叶令便利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20号门面房。
经营者:孔二现。
被执行人:李青兰,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站区叶令便利超市、李青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3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案号为(2020)豫03执152号,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豫03执15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6837.5元及执行完毕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0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1日、7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等信息。
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青兰名下存款8856.71元,已扣划。
扣除1203元执行费后将剩余的7653.71元转至申请人。
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青兰名下有位于郑州市房产,申请人申请暂不予查封处置。
3、被执行人洛阳市站区叶令便利超市于2020年5月7日履行10000元执行款。
已转至申请人。
4、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到被执行人李青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7月6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和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李青兰,被执行人未按期接受询问。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李青兰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洛阳市站区叶令便利超市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李青兰名下除扣划账户8856.71元外,名下房产经申请人申请暂不能处置。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青兰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