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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宜昌市伍家岗区小蜜蜂果乐园、宜昌市伍家岗区思厨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85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宜昌市伍家岗区小蜜蜂果乐园、宜昌市伍家岗区思厨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宜昌市伍家岗区小蜜蜂果乐园;宜昌市伍家岗区思厨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85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小蜜蜂果乐园(经营者易青青),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58号。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思厨餐饮店(经营者罗梦妮),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58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小蜜蜂果乐园、宜昌市伍家岗区思厨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后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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