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 被执行人: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关于李建华与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依据已生效的(2019)浙02知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
7月27日,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李建华履行完毕,申请人通过微法院申请结案。
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 被执行人: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关于李建华与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依据已生效的(2019)浙02知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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