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城区豪德坤洋五金工具批发总汇,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潍坊市豪德贸易广场三街67号。
经营者:宋代亮,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