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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 BROADWOOD GROUP CO., LTD)与北京瑞音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2民初9640号
案件名称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 BROADWOOD GROUP CO., LTD)与北京瑞音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 BROADWOOD GROUP CO., LTD);北京瑞音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9640号原告: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BROADWOODGROUPCO.,LT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韶斯盖特斯区切斯路39-41号切斯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瑞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锐经,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音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9号楼地下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时瑞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粉红,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泉,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BROADWOODGROUPCO.,LTD)(以下简称布罗德伍德集团)诉被告北京瑞音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音天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布罗德伍德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l、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第15868987号、第24524331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注册的网站、微博、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的“约翰布罗德伍德”“布罗德伍德”宣传字样;

同时在其相关网页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162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英国伦敦注册的钢琴生产、销售企业,于2016年2月7日在第l5类注册了第15868987号“约翰布罗德伍德”的商标,于2018年6月14日在第35类注册了第24524331号“布罗德伍德”商标,同时还陆续在第15类及35类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约翰布罗德伍德”系列商标,防御性保护“约翰布罗德伍德”品牌。

一、被告对原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使用“布罗德伍德”商标进行宣传,在相关展会、杂志上使用“布罗德伍德”商标进行宣传,同时在其注册的网站、微博、公众号上均存在使用“布罗德伍德”商标进行宣传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二、被告对原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与原告经营业务完全相同,属同业竞争关系。

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被告剽窃产品照片、产品介绍等,在网络上对公司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误导了消费者、混淆了市场;

被告向客户恶意诋毁原告,致使原告订单大量流失,并且在行业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市场销售额的直线下滑。

为制止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原告支付了大量的公证费、诉讼费、律权师费等维权费用。

被告瑞音天地公司除提出实体答辩意见外,其民事诉讼程序性答辩意见为:原告起诉时提交的主体文件及授权手续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未依法提供相关外文文件的中文译文,未依法提供文件以证实授权委托书签字人的职务,未依法办理授权委托文件,该委托文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和授权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查,原告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英国注册企业,其目前已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中未包含该公司董事成员名单等企业注册登记内容;

原告目前提供的域外文书所做的公证系“原件和复印件一致的公证”,公证词记载的公证时间系“9/11/2018”,而《公司授权代表的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的记载均为“21/09/2018”,从日期上来看,无法确定该二份文件系签字人是否在其所在国公证员面前签署,无法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公司授权代表的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中签字人签名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授权委托书》内容载明其所记载的受托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而非代表“原告”。

此外,原告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中文翻译件未对其英文文本内容完整地进行翻译,且前述中文翻译件并非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翻译公司所翻译。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与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云法庭进行了谈话,内容包括限期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前对前述文件存在的问题予以补正等。

原告予以同意并表示如逾期不能提交则申请撤诉。

现原告未在期限内补充提交或重新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主体及诉讼委托代理授权文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资质主体及诉讼委托代理授权文件、本院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域外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提供主体身份存续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依法提交诉讼委托代理手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根据前述情况,原告作为外国企业,其目前提交的自域外形成的企业资质主体文件及诉讼委托代理授权文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原告诉讼委托代理授权的合法性,也无法判断《起诉书》内容是否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在本院限期内未补充提交或重新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主体及诉讼委托代理授权文件。

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BROADWOODGROUPCO.,LTD)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BROADWOODGROUPCO.,LTD)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599元,故应退回原告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BROADWOODGROUPCO.,LTD)人民币8599元。

如不服本裁定,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UKBROADWOODGROUPCO.,LT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瑞音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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