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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676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676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XXXX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092号亿利达大厦商务中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1。

法定代表人:俞福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芸杰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2020年7月8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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