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094号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汪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被告: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牟伟。
被告:青岛绿光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
被告: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牟伟。
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链商网络有限公司、青岛绿光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远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络匠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